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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7-13)

丈夫回中国 要办离婚
我能否申请婚姻无效?


陈律师:

  您好,我和丈夫于1999年12月在新加坡注册结婚,他来自中国,是新加坡永久居民,之前曾有过另一段婚姻,育有一子,离婚时小孩的监护权判归女方。他的前妻和小孩都住在中国,小孩由外婆照顾。

  去年2月,小孩的外婆因病去世,从此他心绪不安,为照顾小孩,他争取公司派他到中国工作,并于去年6月离新赴中国工作至今。

  今年1月他来信告知,他决定留在中国工作及照顾小孩,不打算回新加坡了,他提出希望在中国办理离婚手续。

  我深受困扰,有几个问题想请教:

  (1)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申请婚姻无效?

  (2)若在新加坡申请离婚,是怎样的程序?我能否获得赔偿或赡养?

  (3)若对方在中国申请离婚,以后假如我能遇到适合的对象,在新加坡注册结婚会不会有问题?

  请您为我解答这几个问题,十分感激。

            伤心者

 

伤心者:

  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从你来信的资料,你的先生和你注册结婚时,已和他在中国的前妻离了婚,孩子的监护权也归女方所有。

  显然地,你们的婚姻在法律上是存在并且有效的,你因此不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除非你们在新加坡注册结婚后至今,他在中国的婚姻仍旧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你们的婚姻在法律上才是无效的。而你的先生也就犯了重婚罪。

  (2)你信中没有提及你是否也和你的先生一样来自中国,若是如此,而你也和你先生一样属新加坡永久居民,在新加坡居住不少过3年的话,你就可以在新加坡申请离婚。

离婚程序6至8个月

  整个离婚程序须要至少6至8个月。

  在程序上,离婚申请人须要提出至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导致婚姻破裂,并已到达无可挽救地步的理由。

  根据《妇女宪章》,要证明婚姻破裂并已到达无可挽救地步的理由包括:

  (a)对方有通奸行为;

  (b)对方行为不合理,以致你无法忍受;

  (c)遭对方遗弃不少过两年;

  (d)三年分居;

  (e)四年分居。

  按你的情况,你可以选择或同时以遭对方遗弃不少过两年,及你先生行为不合理为由,在新加坡申请离婚。

  若你的离婚申请获得家事法庭接受,法庭就会在听审你的离婚申请时(在对方没有提出抗辩的情况下),发出一份临时离婚令(decree nisi),直至你和你先生解决孩子抚养权(你和你先生的孩子)、你及孩子的赡养费,以及婚姻资产分配等问题后(一般上是三个月后),法庭就会发出离婚判决绝对书(decree nisi absolute)。

  原则上,根据《妇女宪章》的规定,你有权向你的先生要求赡养费,直至你再婚或去世为止。

  新加坡《妇女宪章》只有关于妻子向丈夫追讨赡养费的条文,并没有关于妻子向丈夫要求“赔偿”的条文。

  我想“赔偿”本身在家事法律(family law)里,是不适当的字眼,它在一般民事诉讼上较为适用及常见。

  (3)若你在新加坡办理离婚手续,而后获得法庭所发出的离婚判决绝对书,你便可以和你未来的对象注册结婚。你只须向婚姻注册局呈上你和前夫离婚后法庭发出的离婚判决绝对书即可。

  同样地,若你的先生在中国办理离婚手续,我想你也得提呈中国法庭所发出的离婚证书(类似以上提及的离婚判决绝对书)即可。

  最后,我祝你人生旅途愉快,身心健康。

            陈明福大律师
            新加坡国立大学文学士(中文系)
            英国伦敦大学荣誉学士(法律系)

《新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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